導讀:申請房屋登記要注意什么?申請房屋登記是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構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才能開始登記活動,不申請不能啟動登記程序。
申請房屋登記要注意的事項有:
一、誰來提出房屋登記申請。
一般來說,只有與房屋物權變動有關聯的當事人才有資格提出申請。如果牽涉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記,應當由其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
二、除登記辦法特別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牽涉到共有的情況下應當由各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三、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登記辦法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當事人辦理各類房屋登記應當提交的登記要件做了具體規定。申請人因申請登記類別的不同提交材料有所不同。可能包括登記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或房屋他項權證書、合同等登記的原因證明文件,以及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等申請材料。
四、在登記行為完成之前,申請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記申請。
五、申請房屋登記材料應盡量提供原件。
當然,要求當事人申請登記時提供原件,并不是要把這些原件都由登記機構收存。如當事人的身份證,一般經登記機構查看后并復印存底即退還登記申請人。當事人只能提供復印件的,也應保證復印的登記申請材料是真實的,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關機關證明當事人提交的復印的登記申請材料與原件一致。
一般來說,應當遵循“誰制作、誰證明”的原則,也就是說,原件是由哪個機關制作的,即由哪個機關確認。如當事人不能提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結婚證等申請登記材料的原件,只能由原出具該材料的機關確認。如建設單位辦理初始登記時,無法提供建筑工程規劃許可的原件,最好由規劃部門確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有些情況下,當事人辦理登記時,規劃、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許可文件為城建檔案館保存,也可以由城建檔案館進行證明。確認的方式,可以開具證明,也可以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確認無異”的印章。對于身份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等申請人能出示而無法交存原件的資料,可由登記機構核驗原件后交存該原件的復印件。
六、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申請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造成登記錯誤一般由兩種情況引起,一是由于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的過錯所導致;二是登記申請人采取欺騙手段騙過登記人員的審查造成的登記錯誤?!段餀喾ā返诙粭l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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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