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父母出于種種考慮,將房屋產權落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殊不知,這可能會在以后遭遇財產分割時產生糾紛。近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類似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房產證上登記的未成年女兒獲得了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索治(化名)同葛娟(化名)于2008年結婚,次年生育一女,取名小茜。2011年,兩人在鄭州市的一個小區里買了一套房子,并在2011年的12月份辦理了房產證。
房產證上登記名為葛娟,但考慮到將來女兒在鄭州上學、就業等涉及的戶籍問題,兩人就把小茜列為共有人。不過,2012年,兩人協議離婚,但未對婚后購買的那套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后索治覺得房子是婚后共同出資所買,不能就此成為前妻的,為此,2014年底,索治將葛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自己擁有這套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
經審理,鄭州市惠濟區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名為葛娟和小茜,房屋屬于婚后房產,應視為索治、葛娟和小茜共同共有?;樯优≤缱鳛榉课莨灿腥?,應占房產一半份額,另一半房產份額為索治、葛娟共有。近日,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確認原告索治僅對涉案房屋擁有四分之一的產權。
該案主審法官張海燕提醒,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房雖有好處,但同時也存在隱患,比如,處置未成年人名下房產有嚴格限制,可能導致買房容易賣房難;也可能引起類似上述案件中的房產處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