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可否適用查封房產 2005年3月,趙某因借款糾紛被王某訴至法院,4月1日應王某申請,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趙某所有的房產,并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登記手續,通知該機關不予辦理該房產過戶手續。4月25日,趙某又將該查封房產租與不知情的第三人林某,約定租期為兩年。5月14日法院判令趙某歸還王某2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判決生效后趙某未在指定日期內歸還借款。經王某申請,2005年7月19日,法院在未通知林某的情況下將該房產拍賣給鄧某,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8月10日鄧某通知林某搬出房屋,林某以“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要求繼續承租,并稱法院的拍賣行為沒有尊重其“優先購買權”,其有權主張法院的強制拍賣行為無效。 評析 一、法院拍賣趙某房產,林某是否能以“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繼續承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以上即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在各法律條文中的具體體現,但是本案是否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呢?從民法理論上說,“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1.就同一標的物上存有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均有效成立。如果無效的,就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處置。2.租賃合同履約在先,亦即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后又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于他人,若出租人在出租租賃物之前已將此物所有權移轉就不發生“買賣不破租賃”。 本案中,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屬于民事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趙某將該房屋出租在先,出賣在后,因此應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二、法院查封有無瑕疵,拍賣該房是否侵犯了林某的優先購買權 法院在向房管局辦理查封登記時,只通知了不予辦理過戶登記,而對于是否能就該房屋進行出租并沒有明確的表示,雖然《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出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又規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林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其事前并不知曉法院已經將趙某的房屋進行查封(法院并未采用封條等方式公示其查封行為),故應認定林某與趙某之間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既然合同合法有效,林某當然具有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的又一項特殊權利,也是租賃合同物權化的標志之一。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承租人有權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承租人的一項權利,承租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如果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承租人有權繼續租賃該房屋,第三人不得拒絕。因此,本案中的租賃合同應屬于有效,林某當然的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在拍賣房屋之前,法院或出賣人應通知林某以保護林某的權利。 提示:法院查封禁止過戶,未限制租賃,產權人可以出租房產,法院拍賣該房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如需了解更多房產查封的相關內容,小編推薦: 關于查封的法律規定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律依據 已預售的商品房可否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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