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自己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出售給他人,收取了10萬元定金。近日,由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星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案獲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星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因被告人李某星與薛某志、深圳市華茂典當行有限公司存在經濟糾紛,其位于大鵬新區葵涌街道亞迪村某單元的房產被龍崗法院及福田法院查封。李某星隱瞞房產被查封的事實,委托其姐姐將上述房產賣給被害人王某夫婦,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并收取10萬元定金。此后王某夫婦得知其所購買的房產已被法院查封,于是報警。隨后,李某星被抓獲歸案。 據了解,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經常遇到當事人擅自處分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的情況。這種行為,有些當事人認為處置的是自己的財產,并不認為是犯罪。實際上,這種行為妨害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是犯罪行為。檢察官提醒,非法處置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將會受到刑法的制裁,切勿為了一時的利益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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