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清房款后發現,房子已登記在他人名下,而開發商卻人去樓空。買房人認為房子被賣是因銀行未辦抵押登記,就將放貸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他的已支付的房款260萬元。近日,無錫南長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買房人的訴訟請求。
吳某向某開發商購買一套公寓,房屋總價款為260萬元,首期付款104萬元,余下156萬元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并約定以所購公寓作為抵押擔保。然而購房合同簽訂后,卻未及時辦理房屋備案登記。等到公寓建成去辦房產證時,吳某才發現所購公寓已被開發商賣與他人,并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而此時開發商也消失無蹤。吳某認為,他已經付清公寓貸款,而銀行卻未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導致開發商順利將公寓賣給他人,為此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他的全部房款損失。
經審理,法院認為,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在于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吳某作為借款人,其義務在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及提供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人只能是債務人,而不可能是債權人。同時,吳某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存在相應的過錯。故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