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小產權房這塊“燙手的山芋”,有關部門的最新處置“風向”是中央不會制定統一的處理政策,鼓勵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分類解決。對于小產權房,與房、地相關的兩部委——原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早已分別表態不合法,但截至今日,對于如何處理已經銷售出去的小產權房,仍無統一的意見出臺。
既然拆除并非最佳解決方案,那么已建成的小產權房應該如何處置?本報記者就此對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金融市場研究室主任的曹紅輝、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中國管理科學學會副秘書長周畢文、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永泉分別進行了專訪。
產生的根源
曹紅輝: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源是小產權房與大產權房之間存在巨大的價差,這主要是土地出讓金造成的巨大的成本差異。只要體現為價差的經濟利益存在,小產權房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黨國英:問題的根源與中國的體制有關系,是國家特殊法律所產生的一個東西。產權沒有大小之分,只有合法與不合法之分。本質上,小產權房就是違法房。按我們現行法律,集體的土地轉為(集體以外)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國家征地環節。而我們的所有土地要按照“招牌掛”程序,才能進行交易。凡是離開這兩個路徑建造的房子,都是小產權房。
周畢文: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比同地區商品房價格低很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這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鄧永泉:中國土地供應量的限制,與人口的數量、變化相比,產生了一種剛性的市場需求,這種市場需求,很難單純地通過正常的大產權房(不僅包括商品房,也包括保障性住房)得到滿足。具有剛性需求的人多數是普通百姓,支付能力有限,高房價導致這部分人不得不尋找其他途徑來滿足購房需求。客觀上,在城市化進程中,部分農民工進城,使得部分土地可以用來建設小產權房。
中國房屋的價格除了受剛性需求的影響,也受到制度上的原因。比如,地方政府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有些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就是源自房地產行業的收入;還有“招牌掛”制度,地價的提高勢必會導致商品房單價的上漲。
總而言之,就是農村鄉鎮集體有利益驅動;另外,監管難以落實到位。
能否合法化
曹紅輝:顯然,目前存在兩難,若認可小產權房的合法性,就可能鼓勵更多的小產權房形成,若不認可其合法性,又會對實際上已經存在的市場供求關系和市場結構造成沖擊,從經濟上是不經濟的。較好的辦法是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盡快開展土地出讓金制度的改革,才可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黨國英:要解決以后不要出現小產權房,必須通過修改法律降低監督成本。法律不合適,監督成本太高,現有法律框架下,無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國家和地方的規劃一定要硬、要細、要嚴格;規劃本身應該是法律。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任何產權主體,無論是國家或集體都可以自由交易建設用地,不一定要經過"招牌掛"程序。
周畢文:不應該給予轉正。雖然小產權房有著低廉的價格,可以帶動農村經濟發展等優勢。但是,小產權房的存在在政策上是不予支持的。其存在的背后也意味著農村組織在集體土地上占地建設商品房,使得本應該通過“招拍掛”方式,由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土地利益轉為由農村集體所得,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國有資源的流失。
鄧永泉:我個人認為這是不應該合法化的。如果合法化的話,實際上就是對小產權房的口子徹底放開了,那么,我們的耕地將如何保護?房屋的所有權分為兩個層面,一個是土地使用權,一個是房屋所有權。小產權房之所以非法,是由于不是建立在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的,要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從操作層面上講,客觀上是有可能制定一個特定政策,將這部分土地由國家征用,補交土地出讓金,將之轉為合法。
如何解決
曹紅輝:必須對現有土地出讓金交納制度和方式加以改革,必須徹底扭轉各級財政嚴重依賴土地出讓金的狀況。一是分期交納土地出讓金,將成本分攤到不同時期;二是加強對城鎮和農村土地進行整體規劃,對國土進行統一的整治,加強土地供給的跨區域協調,避免形成個別地區的土地供給短缺。
黨國英:對符合規劃的小產權房,還是應該按一定程序將其合法化。該交的稅費和罰款交了,該補償的基礎設施投入也可以適當補償,然后就發給住戶產權證。對于不符合規劃的占地規模比較大的小產權房,如果其符合規劃和建筑的技術標準,能與城市的總體規劃相銜接,我看可以修改規劃,然后按照前種情形處理。
最難辦的是那些完全不符合規劃要求、在技術設計規范上也不合格的小產權房及城中村。這是必須要拆的,現在不拆,以后也得拆。問題是怎么拆。我提出的原則是:管住規劃,自主開發;政府監管,讓利于民。
周畢文:今后鄉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者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者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政府要強化農村土地建設有序化的工作,若小產權房這種事情一味膨脹,就會造成對耕地的破環,使得土地價值流失。
鄧永泉:出售者和購房者的利益,從司法層面來講,以現有法律做標準來衡量,因為小產權房是非法的,則當然不應該給予保護。購房者買不起市場上的房子是社會問題,是立法層面需要考慮的問題。
解決小產權房問題,既要維護現在的社會穩定,又要杜絕未來仍然毫無顧忌建設小產權房現象的發生,要在這兩者之間尋找一種平衡。
小產權房比較現實的解決方法,就是對于這些已經既成事實的小產權房,不能消除其違法性,以免造成錯誤導向,并且還要始終保持其與大產權房之間的本質區別,如是否可以轉讓,拆遷是否可以得到補償及具體標準,從而限制社會對小產權房的需求。此外,還要對出售者進行嚴厲制裁。從源頭上,對買賣雙方都給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