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認為隨著《物權法》的出臺,公民的財產權利全面被肯定,鄉產權房也會被法律所認可,最終可以轉化為合法的產權房。那鄉產權房屋究竟能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產權房嗎?
從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鄉產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還缺乏法律依據。而從我國對土地的管理理念與土地管理的價值取向來分析,短期內我國還不會放開集體土地的流轉。因此,鄉產權房屋向產權房的轉化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同時,即便今后鄉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人還會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人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
因此,我們建議最好不要購買鄉產權房,已經購買了也應盡早退房。如果你認為自己能夠承擔文中所述的風險,或確實需要購買鄉產權房屋,我們建議你最好能購買現房,并注意考察項目是否辦理了相應的審批手續及開發商的資質和信譽,從而盡量降低購房風險。如果你既無法或不愿承擔前述風險,又想購買鄉產權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將戶口轉到鄉產權房屋所在的村集體。
中央明確不許再建小產權房
已購者利益受保護對于民眾普遍關心的農村小產權房問題,陳錫文明確表示,小產權房違法,絕對不允許再建設。對于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消費者,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解決措施。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陳錫文:很多消費者購買的時候,他不可能對國家的法律有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買了,覺得便宜就買了,對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給予保護的。小產權房”的產生是違法的,因為它違背了城鄉土地規劃利用的總體布局,也違反了關于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它本身是不合法的。
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
國土資源部再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并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查處。
的確,小產權房得不到現有法律體系的支持是一個基本的事實。而小產權房與商品房巨大的價格落差,造就了其廣闊的市場需求,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現有的住房供應體系不能全面滿足民眾住房需求的情況下,小產權房的出現,應該說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對管理部門來說,小產權房事實上部分承擔了理應由政府承擔的住房保障責任。而對于農民來說,出售或出租小產權房,可以獲得比種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產權房的出現,對政府、購房者和農民來說,其實是一個多贏的結果。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滿足民眾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則應該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實現。就此觀之,小產權房就是一個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舉措,可怎么就違法了呢?這真是一個詭異的問題。
小產權房
中國未來要解決的最大難題,是8億農民的致富問題。守著一畝三分的薄地,農民是不可能致富的。然而當今社會發生的巨大變遷之下,農民致富手段日益趨向多元化。現在已經很少有農民只以種地為生。自主創業是一條不錯的道路。如果能引導農民工去自主創業,就既可以減少勞動力市場上的農民工供給、從而提高其工資水平;又可以拓寬農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創業成功的農民企業家還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正是基于這一點,鼓勵自主創業是目前的一項重要政策。
可是,農民的創業資本從哪里來呢?從金融途徑獲得資金對農民來說非常的困難,那么只剩下讓農民利用自己的資源來自主融資這一個辦法了。農民的資源有許多,其中土地和房產僅僅是其中固定資源的一種,而更多的是人際資源,社會資源,當今農民致富主要依靠的就是這種資源。可目前土地的流轉仍未真正放開,現在又不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這就導致農民這點可憐的資源事實上不能發揮任何經濟的作用。因此,現有的法規政策之間是相互矛盾的:既鼓勵農民創業、又堵住了農民創業資金的來源。
探討小產權房的解決途徑,應該謀求維持多贏的利益格局。把小產權房強制拆除,是不符合這個原則的。把責任全部推給農民或購房者,是不客觀的。小產權房的建造和買賣,皆是在陽光下進行的。當初管理部門為什么不馬上禁止呢?
在現有的法律體系沒有改變之前,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下不為例,既往不咎。在技術上可以探討設計一些務實的模式,比如將原來的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變更為長期租賃合同,并允許租戶轉租,或許是一個方方面面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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