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有關人士關于小產權房發表的談話,引發各界廣泛關注,《新京報》、《北京青年報》等媒體都刊發了社論,不同人士也作出不同的解讀。《新京報》7月10日刊發的社論就提出:“小產權房解禁,政府將面臨以下難題: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如何保證?如何彌補以高價獲得土地的開發商的損失?如何彌補以高價購房的購房者的損失?”
所謂小產權房,說白了,就是因為在土地問題上沒有取得合法的手續,所以,交易的房屋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或者說是只能住而不能賣。在此過程中,社論所說的三種情況都并非典型。
其一,所謂“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如何保證”,其實,無論是鄉鎮政府、村委會,還是涉地的農民,都或多或少地得到一定收益,而其中大多數土地屬于國有資產,而且是應該保護的耕地,甚至是紅線以內的指標,是不該賣也不能賣的。
其二,所謂“如何彌補以高價獲得土地的開發商的損失,”其實,高價獲地的開發商也許有,但由于土地轉讓的不合法性,多數開發商是以相對低廉的價格獲得了土地的開發權,又以相對低廉的價格將建成的住宅賣給了購房者。真有損失,他就不會干了。
其三,所謂“如何彌補以高價購房的購房者的損失”,其實,幾乎所有的小產權房靠的就是價格優勢。因為在土地所有權方面不具合法性,所以,住宅的價格要明顯低于大產權房。而對非投機性購房者來說,反正是自己住,便宜當然更好。
因此,小產權房問題的實質是地方、開發商鉆了政策或管理的空子,開發了本無權開發的國有土地,通過建房后出售獲得了一定的利益;而購房者在不得上市的條件下,以相對較低的價格獲得了使用權。且使用權往往長達50年、70年。即使不“解禁”,三方也都是受益者。而“解禁”則可以使這種受益長期化合法化,一般并不存在“彌補”的問題。
當然,在小產權房的開發、建設和出售過程中,部分農民或許受益相對較少,現在心有不甘。而購買者也成千上萬,牽涉者許多人的實際利益。如果久拖不決,一是賬面上的土地乃至耕地已經變性,名不符實;二是購房者心里總不踏實。這個問題應該盡快解決,不應留給后人。
但是,如果無條件解禁,甚至再拿出納稅人上繳形成的財政經費補償所謂損失,那么,帶來的實際問題,一是國有土地在法律層面上的真正流失(盡管其在使用形態上已經流失);二是對更多花更高價錢購買大產權房的公民來說,更是一種不公。所以,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三條原則解決這一問題,真有許多問題需要審慎思考和把握,且不可再犯方向性錯誤,產生新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