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其加蓋房屋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對樓頂的所有權,可能會引起其他業主的不滿,進而產生糾紛,甚至引起訴訟。同時房屋的高度都是設計好的,業主自行加蓋房屋會增加樓房的高度,可能影響到隔壁樓房業主的采光,從而侵犯他人的相鄰物權。另外,自行加蓋房屋也可能引起安全問題,如會令整個樓房的承重加重,或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的情況等等。下面筆者將與您詳細解析業主自行加蓋房屋的行為合法與否,其法律風險又如何。
一、行為定性
1、樓房頂層之產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六章,按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劃分,建筑物可分為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雖無明文規定樓頂屬于共有部分,但樓頂影響到整個樓房的承重,且一般情況下存在逃生通道,可供全體業主享有與利用,依據《解釋》第三條理應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
2、自行加蓋房屋行為之性質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43條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個人,應當向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業主自行加蓋房屋顯然沒有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沒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故業主自行加蓋的行為是違法的。業主自行加蓋的房屋屬于擅自改建、加建的違法建筑。
二、法律風險分析
業主自行加蓋房屋雖然會有筆者前述之風險,但從法律方面分析,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對自行加蓋房屋的處罰,二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以及其他業主的維權。
1、依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業主自行加蓋房屋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如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業主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筆者注:有關部門一般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根據《物權法》第83條和《解釋》第15條的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損害房屋承重結構”、“違章加建、改建”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業主自行加蓋房屋的行為不僅于法無據,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利,面臨著行政處罰和被訴的風險。勸告業主在加蓋房屋前要三思而后行,即使出現樓頂漏水等情況,也要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