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套設施的界定
關于配套設施,《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配置指標》)將其分為三級,共6類52項:建設項目級配套設施、社區級配套設施和街區級配套設施。其中,建設項目指按立項文件確定的規模小于1000戶的住宅類項目。社區居住人口規劃規模一般為1000~3000戶。每個街區規模約2~3平方公里。
根據《配置指標》,建設項目的必備配套設施共4類18項,社區級配套設施共5類12項,街區級配套設施供6類22項。
根據《配套指標》,建設項目級配套設施、社區級配套設施和街區級配套設施中的商業服務類設施以及土地公開交易條件中明確規定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設施,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也就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
綜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交付的配套設施為建設項目級配套設施、社區級配套設施和街區級配套設施中的商業服務類設施以及土地公開交易條件中明確規定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設施。
二、交付相關規定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專門對配套設施的交付進行了規定。該規定屬地方規范性文件,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聯合發布,于2007年3月1日生效,目前仍有效。該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監督管理機關
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北京市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據此,配套設施的交付具體由所在地區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審批申請應向該具體負責機關提出。
(二)土地出讓
市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用于住宅小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規劃意見書中明確同步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時序作為出讓條件,并約定土地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小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向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據此,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的出讓地塊用于建設住宅小區,則其應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建設相關配套設施。
(三)同步交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四)交付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并將建設方案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內容作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第十三條內容如下:
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
1. 按照建設方案內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并且竣工驗收合格。
2.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并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3.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的,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供水認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給水設計規范、設備完好。
(2)生活用電應按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永久供電的,須取得供電專業單位的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過渡性供電措施,并需保證用電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采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燃氣供應方案完成室內和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銜接,并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確認。若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實現燃氣供應,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燃氣供應企業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采用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住宅小區,須提供該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4)供熱系統要符合供熱配建標準,達到建筑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要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文件。
(5)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6)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外界交通干道之間有道路相聯,并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建設。
(7)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
(8)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設的,已建成與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綠地建設。
(五)違法交付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竣工驗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時進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暫行辦法規定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三、配套設施交付相關法律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法準時交付配套設施。如違反暫行辦法進行交付(即違法交付),則應接受行政處罰;如違反合同關于交付的約定逾期交付(即違約交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違法交付,上述規定已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承擔如下形式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記錄不良經營行為、較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關于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需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中對房屋的交付進行規定。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交付相關約定,則應按合同約定向房屋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其他相關違約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因違法交付,受到行政處罰,因此無法按時向房屋買受人交付房屋,則其仍應向房屋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風控建議
為避免承擔前述法律責任,房地產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建設方案建設配套設施并交付,并嚴格遵守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確定的交付時間。如確實無法按合同約定交付時間交付房屋,建議提前與購房人協商,變更交付時間,避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