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開辦機關幼兒園建筑的房屋,遮擋了原告房屋的日照、采光、眺望,導致了原告電費、采暖費的增加,影響了原告家人的身體健康權。為此,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各種相關賠償總計23萬元。此案將于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訴稱,1986年被告為開辦機關幼兒園(經查該幼兒園沒有登記注冊),選址于西城區某胡同院內,修建一座高12米,磚木結構的兩層樓房,與原告房屋整個南墻相毗鄰,其兩房間距1.5米,并高出原告房屋5米以上,遮擋了原告房屋日照、采光。其二層房屋垂直高度越過原告房屋地基0.5米,導致被告屋頂雨水全部流入原告房屋地基及南墻基部內側,致使原告房屋內墻經常受潮,重新裝修多次。因原告房間常年陰冷,家具等經常受潮霉爛,導致原告電費、采暖設施費增加。后來被告又陸續在其二層樓的東面加蓋一排小平房,導致原告衛生間窗戶全部被小平房遮擋,全年無法采光。2008年,被告又在原二層樓的基礎上,加蓋三層樓,全部遮擋了原告兩間平房西邊兩個窗戶的日照、采光、眺望。原告的兒子自小居住在被遮擋陽光的房子里,經常生病,現在身體都還不好。
原告認為,被告在建造、加層、修繕房屋時,應當與相鄰方保持適當的距離限制適當的高度,不得妨礙相鄰方房屋的通風、采光及眺望權。并且,根據原告調查得知,被告加蓋小平房及三層樓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私搭亂蓋,其所搭建的違章建筑超過必要高度,導致他人采光權減少,侵犯原告相鄰權。
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裝修費等,每年經濟損失1萬元至今為23萬元人民幣,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拆除私搭亂建房屋。
此案將于近日開通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