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家住在舊式弄堂里,一直從鄰居林某家的側門出入。前些天,林某說要改造院墻,運來大量的沙石料堆在其側門前,準備封閉該門。請問我該怎么辦?
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都對不動產的相鄰方之間的相鄰關系作出了規定,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通行是相鄰關系中比較常見的形式。《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
根據您所述,你和鄰居林某共同居住在舊式弄堂中,長期以來各方已經形成了從你鄰居林某住房的側門出入的進出習慣,這種習慣應視為歷史形成的一條必經通道。對于該通道,相鄰各方均不得擅自堵塞。你的鄰居林某如果想封閉該門,改變進出方式,應當和各戶居民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而林某擅自封門的行為,顯然已經妨礙了包括你在內的相鄰方對不動產的通行,影響了對不動產的正常使用,構成了相鄰妨礙。你可以和其他需要依靠該通道進出的鄰居和林某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林某排除妨礙,維護你的合法權利。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1.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