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將空調外機安裝在自家窗戶附近,空調噪音和滴水聲等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起相鄰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安裝空調的行為侵犯了伍某的相鄰權利,判令趙某將空調外機拆除或遷移至距離渝中區嘉陵江濱江路132號A號房屋任一窗戶不小于3米的位置處。
伍某系渝中區濱江路132號A房屋業主。趙某系渝中區濱江路132號B房屋實際所有人。A房屋與B房屋相隔一條徑深約為5米、寬約1.5米的采光井。A房屋有四扇窗戶面向該采光井,B房屋有兩扇窗戶面向該采光井。
2014年7月,趙某在其中一扇面向采光井的窗戶下安裝一空調外機,該空調外機距離伍某家的三扇窗戶分別約0.78米、1.5米、2米。
另查明,趙某安裝空調處無落水管且并非建筑物預留的空調安裝位置。
伍某認為,空調的廢氣和熱浪直接排到伍某房屋內,空調噪音和滴水聲傳入伍某家中,嚴重影響其正常居住,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違章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恢復公共采光井原狀。
法院審理認為,A房屋與B房屋相鄰,且窗戶共同朝向同一采光井。趙某在采光井墻面上安裝空調外機的位置與A房屋窗戶之間的距離小于國家空調安裝標準中規定的最短距離,即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于3米。
由于距離較近,且該位置本不屬于建筑物預留位置安裝空調外機,缺乏落水管等設施,損害了相鄰住戶合法權益,故依法支持伍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應當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本案中,趙某在非預留位置安裝空調,且空調外機與鄰居伍某房屋窗戶之間的距離小于國家空調安裝標準的相關規定,給伍某的正常居住造成了影響,于情于理于法都當排除妨礙。
法官提醒,高層建筑規劃時,都預留了安裝空調處,不僅有利于小區的美觀,還有利于防止類似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