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幅漲價,房產交易中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房主違約支付違約金成了常見現象。日前,寧波江北法院審理了一宗案子,判決有過錯的房主賠償購房者40萬元。
2009年9月14日,江先生通過海曙一家房產中介公司選中了寧波市江北區頤和名苑的一處房產,并以184.8萬元的價格與陸先生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按合同規定,江先生支付5萬元定金,后又支付首付房款69萬元,余款110.8萬元委托中介公司辦理按揭。買賣中介服務費1.6萬元由江先生承擔,并在簽約日付清。合同簽訂后第四天,陸先生通知中介公司和江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絕。后雙方未能就合同解除或是繼續履行達成一致意見,江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查明,涉案的房產登記在被告陸先生及其妻子王女士名下,但在整個合同簽訂、履行以及相關協商階段,王女士都未到場,合同上的簽名也是由陸先生代簽。
法院認為,涉訴房產系被告陸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出賣房屋等重大問題應該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陸先生擅自處置涉案房屋中屬于王女士的份額,事后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認,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對此,陸先生承擔主要責任,而江先生也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房屋增值情況、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原、被告各自的過錯責任的大小等因素,法院判決江先生與陸先生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無效;陸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歸還江先生購房定金5萬元、賠償江先生損失40萬元。
主審法官表示,去年下半年以來,由于房價上漲,各地頻頻出現賣房者違約的糾紛案件。市民在購買房屋時,遇到夫妻一方售賣共有房產時,務必讓對方同時答應并簽約,若一方不便到場,應要求出具委托書,最好進行司法公證,以免在發生糾紛時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