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對許多人來說要花費大半生的積蓄,也是人死后的主要遺產。近年來在繼承案件中,以房地產繼承糾紛為多,要占繼承案件的百分之八十,且有只增不減的趨勢。糾紛的發生主要是因為人們在房地產繼承中有一些錯誤認識。
認為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張利三歲母親病故,父親張鳴服刑,張利被送與鄰居田放收養。張利的父親張鳴刑滿后與喪夫攜女的于美結婚,三十年后張鳴病逝,張鳴送給田放收養的、現已成人的張利,要求與張鳴的繼女——于美的親生女兒于曉燕以同等身份,繼承張鳴的價值60萬元的房產。于曉燕不同意因此發生糾紛,張利訴訟到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某某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所以說,如果張利對生父母扶養較多,也只能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房產,不具有與于曉燕相等同的繼承權。據此,張利的主張沒得到法院的支持。
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許某、柳某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已共同生活多年,許某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柳某認為她與許某同居時間長且已生兒育女,雖沒登記也應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應與許某的父母等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許某的房屋等財產。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條例發布后以夫妻名義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柳某若在許某遺產的處理中得到一些遺產,也只能是基于這種互助權而不是繼承權。柳某的要求理所當然地被法院駁回。
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田某、韓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田某繼承了其父田棟的一筆房產。對這一房產,夫妻共同使用多年。前不久韓某、田某離婚,韓某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田某拿出了其父田棟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這份遺產由田某繼承。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田某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韓某、田某離婚,韓某對田某這筆個人的財產無權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其為無權主張,沒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即誰的個人財產
林某民、張某花是一對夫妻。不久,林某民病逝。林某民生前與張某花用共同收入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有林某民一個人的名字。聽說張某花要帶子改嫁,林某民的父母以房證只登有林某民一人的名字為由,要求按林某民的個人財產繼承該房。
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林某民的父母拿不出該房屬于林某民個人財產的依據,此房盡管房產證上只屬林某民一個人的名字,也應認定為其為林某民與張某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林某民父母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故法院不支持他們的主張。
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劉某喪偶后與張藍結婚,結婚時劉某通過書面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贈與了張藍,并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不久劉某病逝,劉某的子女拿出了劉某的遺囑,要求按劉某的遺囑繼承這份房產。
按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劉某的房屋所有權已依法轉移,劉某立囑處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財產,劉某的子女就是拿劉某的遺囑也不能對該房產行使繼承權。
認為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產,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也屬生存一方所有
張望所持的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王勇某她二人的名字。不久前,王勇去世了。張望想把她某王勇名下的房產以個人名義賣掉,但是,在過戶的時候遇到了麻煩。
我某物權法第九條、第十四條、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準,我某實行土地使用權某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某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把多人共有的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
張某成年后與父親張甲、繼母劉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了五間平房。父親張甲病故,張某以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該五間平房應為張某某張某之父張甲、張某的繼母劉某共有。張某父親張甲去世,張某只能繼承應繼承的其父張甲的遺留房產份額,張某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而且與張某對張某父親張甲的房屋都有繼承權,張某的繼母劉某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這樣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張某不分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把家庭共有財產當作其父個人財產予以繼承,無疑是對繼母劉某財產權利的侵犯。
把對共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權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與李某的單位發生了糾紛。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承租人不能將承租房屋當遺產繼承。不論承租時間多久,都不能因此改變承租房屋的權屬。李某之子要求繼承李某承租的房屋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