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6月份,Y先生找到我,稱1999年買了房之后現在仍不能入住,想退房開發商又百般推托,快兩年了仍無結果,希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接受委托后,通過調查,發現如下事實:Y先生于1999年7月與YS和ZD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Y先生購買YS和ZD公司的價值30萬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簽訂后即付總房價款的95%,房屋交付日期為1999年10月份。合同簽訂后,Y先生即付了28。5萬現金。可在辦理入住時發現此套房屋已被YS和ZD公司于1999年5月份先于Y先生賣給了李先生。Y先生與YS和ZD公司多次交涉,要求退款或換房,但均被推托。在這期間,YS和ZD公司因經營不善,已不再銷售及管理該項目,目前由一家叫LX房地產公司來經營并與業主打交道。但以前YS和ZD的員工從來沒有變動過,目前卻為LX公司服務。但Y先生并不知道這中間的變化,仍與以前的員工打交道,這些工作人員也沒有告知Y先生他們是為哪一個公司服務的。Y先生與他們交涉,開發商以"再等等、一定能解決"為借口拖延,拒不履行退款的義務。我通過工商管理機關查詢了三家公司的工商檔案,發現ZD公司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經營范圍也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和銷售,YS公司及LX公司有房地產開發及銷售資格,但此項目無預售許可證。從工商檔案上看不出這三家公司有什么問題,于是我在起訴書中將YS、ZD、LX三家公司列為被告,但在送達過程中發現,YS公司涉嫌經濟犯罪,財產已被公安機關查封,公司法人已被公安機關羈押,公司員工也是各奔東西,YS公司已是人去樓空。ZD公司在送達期間也被工商管理機關吊銷了營業執照,無奈之下只能將YS和ZD兩家公司撤掉,只起訴LX公司,但問題是Y先生是與前兩家公司訂的合同,與LX公司沒有合同關系,如何證明Y先生的債權要由LX公司承擔?如果證明不了,法院不會給立案,即使立了案,如果LX公司不承認與前兩家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它的繼受關系,那么此案也沒有勝訴的可能,Y先生的近三十萬的房款可能就要不回來了,可謂損失慘重。經我的側面了解,實際上LX公司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割裂ZD與YS的關系,以達到目前法律無法追究的目的,實際上此房地產項目是由同一伙人操作的,但我無法證實此說法的正確性。
為了打贏這個官司,我通過各種渠道了解這個項目的情況,最后取得了一份關鍵性的證據,就是LX公司以公文的形式,告知所有業主,以前與ZD和YS所訂合同LX公司均認可。就是依據這份證據,法庭采納了我的代理意見,最后判決Y先生勝訴。
特別提醒:1、在買房前切記兩點:第一,不要在一無所知或知之甚少的情況下輕易做決定,應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判斷購房風險的大小;第二,不要過于自信,認為自己對此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對這方面的知識了解已經足夠了,能做出正確判斷。實際上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買房需要建筑、法律、金融、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綜合知識。2、在買房后一旦發生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應盡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在這期間賣方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使買方的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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