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買賣糾紛
案情簡介:
2005年11月6日,甲、證券公司與某中介公司簽訂《委托洽談協議》,約定將某路46號401、402室轉讓給甲方,價格為每平方米13000元,甲方先行支付意向金10萬元至中介公司。甲方同意,如乙方接受購房條件,中介公司可以直接將意向金轉交給乙方,則意向金轉為定金。 11月25日前將兩套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甲方支付余款。甲方于當日將意向金交付給中介公司, 11月8日,乙方出具收據給中介公司。后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辦理過戶手續,甲方認為乙方違約而向法院起訴。
辦理過程
接受委托后,律師到中介公司調取了證券公司出具給甲方的定金收據及乙方出具的公證委托書,到工商部門調取證券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到房地產部門調取房屋被查封的證據。律師根據甲方授權向法院起訴。
審理結果
一審過程中,證券公司以閔行法院法院沒有管轄權拒不到庭,閔行法院根據甲方提供的證據缺席審理,認為法院證券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故支持甲的請求。認為甲方已履行了義務,證券公司一審程序違法、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其不可預見,屬不可抗力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等理由上述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證券公司以“己方不存在過錯,房屋被法院封為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維持。
律師講法
本案中,乙方的“無過錯”抗辯理由否促在法律依據呢?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我國法律對違約責任的認定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存在違約事實,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無論其有無過錯。因此,合同一旦發生法律效力,買賣雙方都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