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房屋租賃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更多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解決,請見下文。
1、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房屋租賃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房屋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房屋租賃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責任。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租賃房屋瑕疵情況和承租人實際使用的情況,可以部分減少相應的租金;如果導致租賃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影響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使用、收益的,房屋租賃承租人是否有權利要求減少租金?
合同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是非承租人自己過錯的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均可以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房屋租賃出租人不得以系第三入侵權為由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是另一法律關系。
3、房屋租賃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權,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
承租人基于承租權而對租賃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其承租權時,房屋租賃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可以相應地請求排除妨礙、損害賠償。但承租人所主張的權利范圍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權利,而不得主張屬于所有權人的權利。不過,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權利與承租人對房屋的權利有時是會有交叉的。因此,雙方的權利如何行使、協調,一直是比較有爭議的問題。
我們認為,房屋租賃雙方的權利行使應當堅持如下原則:即就雙方權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權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經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但不能重復主張這部分權利。房屋租賃所有權人的權利與承租人權利不一致的地方,應當各自主張。如侵權行為人針對承租人的營業而實施侵權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而所有權人則不能主張。同理,第三人所侵害的權利僅僅是所有權人的權利,而不影響房屋租賃承租人權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張。比如第三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頂部堆放物品,但不影響樓下承租人對該房屋進行使用的,房屋租賃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入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