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關于房東因無法提供對房屋所有權提出有效證明文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最終無法討回房租。
案例:違建房屋,討不回房租
房東無法證明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租賃合同無效
2006年10月18日,阿旺和小曾簽訂一份《》,約定由阿旺將位于思明區后埭溪路一間105平方米的店面出租給小曾,月租金3000元,租期15年;并約定小曾拖欠租金半個月以上,阿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及追回所欠租金、違約金。
該合同履行至2008年,阿旺認為小曾未按約支付租金,所以訴請法院解除雙方的租賃關系,并要求小曾支付拖欠的房租4.45萬元及水電費1.35萬元,共計5.8萬元。
而小曾卻認為,阿旺每月都向他收取租金和水電費,沒有所謂拖欠租金的事實。另外,阿旺承諾讓他使用店面15年且收了他的押金,然而阿旺經常停水電,導致他無法正常經營,故請求駁回阿旺訴求。
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阿旺提交的社區居委會及梧村街道辦事處的證明,僅能證明這間店面的建造時間為1982年,并無法證明是阿旺建造 的,且阿旺也未提交這間店面的合法批建手續。因此,在阿旺沒有證明其對這間店面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情況下,應認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阿旺 無法討回店面租金。
2008年12月下旬,經思明區法院向阿旺釋明后,阿旺未在限期內變更訴求,且由于解除合同的前提為合同有效,因此,阿旺基于合同有效所提出的訴求,與法院認定的合同效力相悖,即阿旺的店面是白白出租給陌生人了,無法通過法律手段討回房租。
【法官提醒】
思明區人民法院郭國超法官介紹說,案例二中,房東阿旺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也沒有相應批建手續,不適宜立即通過訴訟解決租賃糾紛,可在相應手續取得后與租客友好協商處理。近年來市民的法律維權意識趨強,在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建議充分考慮訴訟風險和法律責任的分擔,切記明“責”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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