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魏某自打2003年8月16日一住進某房記公司開發的居民小區,就發現同一小區的自家對面樓房樓頂有幅大的“露天廣告牌“,晚上廣告牌的霓虹燈晃得睡不著覺,于是就和小區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交涉,物業管理公司說該廣告在小區建成時就有了,是建設單位的招商計劃,他們無權干涉,叫魏某自己去找建設單位。那么建設單位有權處置小區公用樓頂的使用權、收益權嗎?出現這種事情后,應該由誰來管呢?
這是一起由樓頂廣告以及廣告的收益該誰擁有而引發的建設單位與物業公司、業主之間的糾紛。既然居民在購買商品房時,對分攤給其的公用建筑面積也是付過錢的,即對公用建筑面積享有共有產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所以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公用部分的使用權,設立廣告牌,本身就是對房屋所有權的侵犯。《物業管理條例》第27條也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消費者魏某對于建設單位的這種未經業主同意擅自處分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違法行徑,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要求其賠償損失。《物業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本案中的建設單位允許他人設立廣告牌所得的收益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