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答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答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罰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