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李某看中了放盤于某中介公司的一處物業,與賣方及中介公司協商后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擬交易物業成交價格為41萬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買賣雙方各自繳付稅費”。李某擔心該物業還有未遷出的戶口,于是要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補充以下條款:“賣方須保證擬交易物業中沒有任何人的戶口。如有戶口,須在簽署貸款合同前遷出,否則,雙方終止買賣合同,同時賣方需返還買方所付購房定金1萬元整。”
后李某到有關公安部門查詢該物業名下的戶口情況時,發現該物業名下尚有未遷出戶口。李某將該情況反饋給了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及李某的再三催促下,賣方仍遲遲不辦理該物業名下的戶口遷出手續,也不愿退還李某的1萬元購房定金。
李某認為賣方如果不能按約定履行合同,就應退還所收購房定金,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向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投訴,要求中介公司退還所交1萬元購房定金,并解除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經調解,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達成協議,解除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將所收取的1萬元購房定金退回給買方。
買賣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的約定戶口遷出問題,最終按章辦事保證自身權益。
交易提醒
本案糾紛產生的原因在于:擬交易物業尚有未遷出戶口,賣方未能按照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補充條款約定履行“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又不愿退還所收取的購房定金。
由于戶口關系到購房者家中學齡兒童上學等問題,因此擬交易物業是否還有未遷出戶口對于買方李某來說顯得十分重要。根據買賣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的約定:“賣方須保證擬交易物業中沒有任何人的戶口。如有戶口,須在簽署貸款合同前遷出,否則雙方終止買賣合同,同時賣方需返還買方所付購房定金1萬元整。”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約定時,就出現了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賣方應按照約定,將買方所付的購房定金全額返還。
在本案例中,買方李某能事先考慮到所購物業的戶口遷移問題,把對戶口遷移的要求明確列入合同中,并對可能出現問題的情況提出解決方案,使其在糾紛產生時有據可依,切實保障了自身利益,值得其他購房者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