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乳山市民張先生反映,他在乳山海陽所某小區買了一套商品房,買房之前,張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該在2005年5月28日交付房屋,逾期交房開發商將支付違約金。而開發商直到2005年10月才交房,比合同約定的日期超出了4個多月,為此,張先生找到開發商,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但直到現在張先生也沒有得到違約金。而開發商對此事也沒有明確態度,每次張先生催要時都以種種借口搪塞。
針對這種問題,記者采訪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安群昌律師。據安律師介紹,討要違約金是消費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開發商無合理、合法的抗辯理由,則應根據雙方在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給與賠償,而且開發商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安律師建議張先生先把合同條款理解清楚,比如說合同對違約金的具體約定是多少,還有就是期限,比如說在超過合同約定交房日期10天之內,或者30天之內不按合同約定交房的具體賠償等。
什么情況下開發商才可以不支付違約金呢?安律師稱,開發商也有不支付違約金的理由,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但是,《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而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開發商在開發樓盤過程中確實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工程延期,不能按合同約定交付使用,那么開發商就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支付違約金。
律師提醒,消費者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首先要看自己與開發商的合同約定,有沒有關于違約金賠付這一條款;其次也要看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子的具體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