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買房人在入住時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往往與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糾紛。這些問題究竟誰是誰非,應該怎樣解決?在此針對具體問題,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解答。
入住應有《通知書》
去年6月10日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電話通知我,在15日內辦理新房的入住手續。當我于7月20日前往開發公司的售樓處辦理手續時,開發商要求我承擔逾期辦理入住手續的違約責任。他們這樣做對嗎?劉女士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監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因此,開發商以電話通知購房人辦理入住手續的時間作為房屋交付的時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鑒于目前房屋交付過程中糾紛的產生原因主要在于買賣雙方對房屋交付的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缺乏統一的認識及界定,因此,建議買賣雙方在簽訂補充契約時對該項內容加以約定。如可約定“在房屋交付前至少十五天,甲方向乙方送達書面通知,所有書面通知可用掛號郵件或特快專遞方式送達,送達日期以掛號郵件寄達乙方聯系地址時的郵戳日期或乙方簽收特快專遞的日期為準;乙方應按交付通知書要求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已交公共維修基金,是否還要交大、中修費?
我已經按規定繳納了購房款2%的公共維修基金,可物業管理企業還要我繳納大、中修費。這個錢我應該交嗎?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產權人按照《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和《關于非異產毗連結構商品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字[2000]第69號)規定標準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以及房改房的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按照《關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9京房資中心分字第278號)規定標準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產權人在按上述文件規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后,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再向產權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京價房字[1997]第196號)規定的大修費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費。產權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繼續收取196號文件規定的61.3%的自用部位中修費。
建筑安裝工程保修范圍和期限內發生的維修費用,不得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支取,也不得向產權人另行收取。
煤氣開通費該不該交
某小區在向住戶交房時,物業公司要收取3600元的“煤氣開通費”。該小區居民提出質疑:物業公司到底根據什么收取這筆費用?所謂的“煤氣開通費”是否屬于亂收費?
北京市現行的物業管理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收取煤氣開通費這一服務內容。一般物業管理公司都會說煤氣開通費是替負責該小區煤氣供應的煤氣公司收的。從實際情況來講,收不收煤氣開通費取決于小區開發商與住戶之間是否有協議,比如在售房時,開發商并未承諾煤氣管道入戶,在交房時收取煤氣開通費就有了前提。
一般來講,煤氣開通費由開發商交給煤氣公司,這筆費用無形之中已納入了總房價款。如果開發商在售房時承諾:管道煤氣入戶,就意味著這筆費用已經包含在房價款中了。如果再收取煤氣開通費,就是亂收費。
物業管理費應從何時交
我的房子是2000年9月辦理的入住手續,至今一直未住,可物業公司卻要我交物業管理費。我沒有享受小區的物業服務,是不是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是從辦理入住的時間算起的,物業服務不是私人服務,是公共服務。我們日常所說的物管費主要是為共用部位及公共服務的收費,保安、清潔、綠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維修等,都是為整個社區服務的,成本已經發生了,只要業主辦理了入住手續,無論你住不住在那里,業主都需從辦理入住時間起,開始交付物業管理費。
物管公司沒有權利停水停電
開發商在賣房時承諾24小時熱水和24小時電梯等服務,可入住后發現,開發商的承諾沒有兌現,因此業主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可物業公司把我們的水、電都給停了。他們這樣做對嗎?
物管公司沒有權利停水停電。由于水、電是由自來水部門以及供電局提供的,并且水、電費的交付與物管費是分開的,物管公司無權拒絕供水供電。再則物管公司也不是供應部門,對于物管公司隨便停水停電的,業主可以向所在區縣的小區辦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羅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