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商連“所得稅手續”也賣?
由于最近頻頻出臺的房地產政策,將許多人排除在購房資格之外。但是開發商為了賺錢黑心錢,不僅買房子,還賣購房條件,于是由此引起了一場糾紛。
購房前,廈門的售樓小姐稱黃小姐夠資格買房,沒想到剛交完5萬元定金,售樓小姐就說“資格不夠,需要另外交錢”。導報記者11日獲悉,工商已成功解決這項糾紛。(4月12日《海峽導報》)
在國內,售前跟售后的“變臉術”早已被一些商家練得得心應手。對買家不利的情況,藏著掖著,一旦成功地打開買家的錢包,立馬翻臉如翻手,面對買家的一些合理要求,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惡聲惡語,這些都已是常事,碰到蠻橫的商家,你可能還得受皮肉之苦。
此次消費糾紛,在工商部門的調節下,算是有了個滿意的結果。但是就沒其他的價值了嗎?其他部門的領導不知是否也對這則新聞感興趣?因為還可以有所“發現”。這家房地產公司除了賣房子、賣陷阱外,他們還賣“購房條件”。翻臉后的售樓小姐稱:因為黃小姐不符合購房條件,需要再花15000元,由公司替她辦理一年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手續。也就是說,對這家房地產公司來說,即便你不符合購房條件,只要給他們錢,他們也可以幫你 “符合”。這次碰到買家不同意,那之前是否有買家同意過?他們是通過怎樣的途徑讓人想“符合”就“符合”?
這則新聞如果只看標題,的確頂多就是一個普通的消費陷阱糾紛,如果單從這個角度來說,既然處理了,過了就過了。但如果細讀內容,能夠抓住一些關鍵句子,還可以有“扯出蘿卜帶出泥”的效果,其他部門如果抓住這家房產公司賣 “購房條件”的線索,繼續追查下來,說不定能有所收獲。
相關知識:
購房需要準備的文件
1、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2、夫妻雙方戶口本復印件
3、結婚證復印件(若戶口本上顯示雙方為夫妻關系就可以不用結婚證復印件,若客戶未婚則提供由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已經離婚的則在民政局開具未再婚證明,喪偶人士在相關單位或者街道開具喪偶證明)
4、夫妻雙方戶籍證明
5、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6、銀行存折、銀行卡復印件(若存折復印件為工資卡則和收入證明相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