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滄浪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因竟是國家對于房產調控新政的出臺。這起案件中,反悔的不是購房者,而是賣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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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老張將居住的住房掛牌出售。不久,該住房被老王看中,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老王當即支付了5萬元定金。雙方約定,房屋在兩證滿五年的時候再進行網簽,也就是4月20日。可是到了約定日期,老張拒絕辦理網簽登記手續。交涉無果,老王將老張訴訟到法院,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庭審中,老張辯稱,自己出售的是唯一的一套住房,出售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可是,4月14日,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對房產調控的政策,主要體現在二套房屋貸款成本增加。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中包括“政府(包括銀行)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張是否購置二套房產,購置二套房產是否因新政受影響,有多少影響,均不確定,與合同的相關性亦不能確定,不能就此作為不可抗力的理由,因此,一審判決老張返還雙倍定金10萬元。
法官點評:買方老王在合同簽訂時已經按約支付了定金,實際履行了合同。老張并沒有在合同中約定賣房是為了買房,而且老張是否買房以及買房受到何種影響與合同的執行不具有關聯性。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老張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都應當在交易前預見房屋交易的風險,并理性對待政策的出臺和房價的起伏,一旦簽約就要履行承諾,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