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賣房產后又將房產另售他人引發委托拍賣糾紛案
發布日期:2004-08-02
日前,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技術產權拍賣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富強村民委員會委托拍賣糾紛一審案件。原告訴稱:2004年4月,其與被告簽訂《委托拍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委托原告以拍賣方式出售位于寶山區長江西路的房屋兩套,委托拍賣保留價為人民幣980萬元,如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拍賣保留價5%的違約金。原告接受委托后在《上海經濟報》上刊登拍賣公告,并在科技京城拍賣廳對上述房屋進行了拍賣,以980萬元價格成交。同年5月,原告將拍賣成交情況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表格一并書面告知被告。原告收到買受人交付的房款后持本票至被告處要求辦理過戶手續,遭到拒絕。嗣后,原告得知被告已將委托原告拍賣的標的物賣給了他人。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無法向買受人交付房屋,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等。本案涉及拍賣法和房地產法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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