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程先生通過中介公司介紹,與朱小姐達成了購買朱小姐房屋的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程先生也支付了定金,但在買賣合同約定的首付款支付期限內,程先生確遲遲未能支付。經朱小姐多次催促,程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推遲。朱小姐出售房屋是由于要出國定居,因此異常著急,這時候,也不斷有其他的買主給朱小姐打電話詢問房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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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非常為難,一方面程先生并沒有明確表明不再購買該套房屋,但其又遲遲不肯付款,另一方面朱小姐急于將房屋出手,并且有其他潛在的客尸,但若在與程先生的買賣合同未解除之前賣給他人,是否就屬于“一房二賣”從而導致自己承擔違約責任呢?
律師評析
在與程先生的買賣合同未解除之前,是不能將房屋賣給他人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萬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朱小姐只要給程先生發一個催告通知,如果程先生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付款,朱小姐可以書面通知程先生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朱小姐就可以再將房子賣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