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主要講述城市小區內發生相鄰關系糾紛如何解決,并以一則真實案例分析評論加以講解,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案例介紹:
2001年9月,原告陳女士購買了位于某小區2號樓1501室期房。2002年7月1日該房屋交付。同年8月1日,陳女士進該房察看,發覺由于樓上住戶宋某裝修施工,致使陳女士所購1501室房屋天花板37處貫穿,客廳天花板發生開裂;并有水滲印跡,廚房、衛生間及南北臥室頂部預埋電源線斷路,照明燈不亮,后又得知宋某曾將自己住房北臥室的窗戶撬開,擅自入室進行修補。為此,陳女士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找到宋某進行交涉,宋某承認上述事實,并表示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但此后,陳女士多次要求被告承擔責任,宋某均以種種理由推脫。宋某的行為造成陳女士原定11月出租房屋獲取收益的愿望落空。2006年11月,陳女士將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宋某將自己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自己三個月預期房屋租金人民幣9000元,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500元及承擔本案訴訟費。
案例分析: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被告在裝修住房過程中,由于房屋樓板厚度不夠,施工人員不慎將1501室樓板打穿,被告本著鄰里和睦相處的原則,主動提出為原告房屋恢復原狀,但由于原告要方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權的權源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實質是法律對相鄰的一方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適當擴展對另一方的權利的限制。
相鄰關系最早是在農業生產中發生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相鄰關系的內容不斷擴充,由最開始的土地使用權擴展到不動產所有權,由“平面”的相鄰到“立體”的相鄰。糾紛內容也由過去城鄉常見的因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糾紛逐漸集中到因野蠻裝修、廢氣、噪聲、粉塵損害等相鄰糾紛。相鄰關系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相鄰便利的提供及相鄰妨害的排除。
專家提醒:
一、如遭遇相鄰關系糾紛時,建議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以妥善化解矛盾并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先行和解。人們通常能自主選擇住宅的地段、層次、朝向,卻無法選擇鄰居,因此鄰里之間應和為貴,凡事多商量、互敬互讓。
2、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溝通不暢,發生糾紛的緣由又在物業服務公司的職責范圍之內,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通常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3、善于借用社會第三方力量。如果雙方分歧較大,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也不能解決矛盾,則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房管所、司法所等機構尋求幫助。上述機構都具有調解職能,且通常都配備了較有經驗的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4、訴訟。如果通過上述途徑均不能解決矛盾,則訴訟為最后一救濟途徑。訴訟的優點是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但缺點是成本較大、不夠便捷,所以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要選擇訴訟作為解決鄰里糾紛的唯一方式。
二、從法律實務的角度,相鄰權糾紛尤其是因相鄰關系造成的損害,在訴訟過程中較為關鍵的是相關證據的固定和保存。對此,請注意如下事項:
1、如因相鄰關系給自己的財產造成損害,通常私自對現場的拍照、錄音等形成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應及時向居委會或物業服務公司等報告,并要求其出具證人證言。
2、在上述調解過程中,通常會形成調解筆錄,其在法庭上也可作為證據提供。
3、對現場進行公證。公證的證據,對方通常無法反駁。
4、如損害較大,計算損害的金額,需要找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估價。
知識關聯:
城市住宅小區內的相鄰關系:
(一)相鄰便利提供
區分所有權人為了保存、修繕、進入或其他合理使用其專有部分的必要,在一定限度內,可以請求使用其他區分所有人的專有部分,被請求的人應給予便利,沒有正當事由不得拒絕。因使用而致鄰人專有部分損害的,應予以賠償。
對此相鄰便利提供關系,需要補充說明的是:1.被請求人即便利的提供者不以專有部分所有人-區分所有權人為限,區分所有權人若將其專有部分出租或出借于他人使用時,被請求人即為承租人或借用人;2.請求使用的專有部分不限于其前后左右或上下鄰接的專有部分。既使在結構上并不相鄰,只要在必要的范圍之內,例如管線維修,也可以行使相鄰權;3.因使用他人專有部分而致區分所有人損害時,使用人應負責恢復原狀或予以賠償。
這種便利的提供,又可以細化為以下幾個方面:相鄰排水供水關系、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1、相鄰排水供水關系
在區分所有建筑物中,排水系統和供水系統往往都是一個整體;各專有部分的排供水系統彼此相連,是構成整體的一個個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允許鄰人的用水經由排供水管道流經自己的專有部分,不得非法阻塞或采取其他方法來切斷水的這種自然流動。同時,若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因排水或供水出現問題而需要進入某專有部分進行管道維修時,該專有部分所有人應給予一定的便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區分所有權人因安設管道(如太陽能熱水器的水管)或線路(如通訊電路)而有必要經過他人的專有部分時,他人應當允許。但安設方應本著不影響他人專有部分的使用及美觀的原則進行安設,并對于因安設而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
3、進入權
在區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鄰關系中,還存在著一種相鄰便利提供的義務,即容忍他人進入其專有部分取回其所有物或進行其他必要的活動的義務;對應的,另一方所享有的權利即稱為進入權。
在實際生活中,進入權大多數表現為居民的物品因外力(如風力)或其他原因而掉入他人房屋、涼臺,他有權進入該房屋取回該物;或者某人家中需要施救(著火、搶救小孩)或忘記鑰匙,需要通過鄰人房屋進入時,鄰人應當給予進入的便利。這種便利也許是提供給鄰居本人,也許是提供給施救者(如消防警)。當然,如果鄰人因提供這種便利而受有損失時,可以向受益的鄰居要求賠償。
4、相鄰通風、采光、取暖關系
如果某一區分所有權人為了改善其專有部分的通風和采光而改變其專有部分的現狀,這一改變并未影響鄰人的,其他的區分所有權人應予以容忍。
由于暖氣的供應系統與排供水系統相似,所以處理相鄰取暖關系應遵循相鄰排供水關系的同一原則。
(二)相鄰妨害排除
區分所有權人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安寧、安全及衛生。若區分所有權人違反該項義務,并經請求仍不停止的,被侵害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為必要的處置。
1、相鄰防險關系
區分所有權人在使用自己的專有部分時,有防范他人專有部分因己之使用而受險的義務;違背這樣的義務給他人造成危險或妨害時,負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責任。由此而形成的區分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即為相鄰防險關系。
區分所有人改建或增建自己的專有部分,而須拆除其內部梁柱或墻壁的一部分或全部時,該梁柱或墻壁即使屬于其專有部分的范圍,但若因此將危及整棟建筑物的安全時,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違反共同利益為由,加以禁止。
2、相鄰環保關系
區分所有權人未依建筑物的本來用途或使用目的使用專有部分(如在純居民樓內開設小型工廠)或者不當地使用專有部分(如將自家的油煙機通風口對著鄰家的窗戶),產生的振動、噪音、廢氣等往往會影響鄰近區分所有權人的居住環境和身體健康。區分所有權人對于來自其他專有部分的有害物質的入侵或噪音、振動的干擾,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但還要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和是否超過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在容忍限度內所受損失,可根據公平原則酌情給予補償;若超過容忍限度,則相鄰一方才能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和不作為請求權。
區分所有建筑物相鄰關系的內容雖然瑣碎、復雜,但主要包含了兩個方面:一是區分所有權人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利用其專有部分時,應給予便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二是區分所有權人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安寧、安全及衛生。即對于每一位區分所有權人來說,他既負有提供相鄰便利的義務,又享有請求排除相鄰妨害的權利。各區分所有人之間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構成了區分所有建筑物相鄰關系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