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去世后,因為親戚就只剩下一個舅舅,舅舅就認為自己是外甥生前留下的房屋的繼承人,因此還給這套房屋償還貸款。但是,由于房貸開始逾期,住貸擔保中心向法院申請,請求將當地民政局作為外甥的遺產管理人,而舅舅則無法繼承外甥的遺產。
2014年,楊某購買一套房屋,總價115萬元,使用公積金貸款80萬元。兩年后,楊某去世,留下了這套沒有還完貸款的房子。而楊某去世前,父母雙亡、未婚、無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遺囑。這意味著,沒有人繼承楊某的房子。其舅舅一度以為自己可以作為楊某的遺產繼承人,并償還了一部分貸款。從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楊某的房屋貸款開始逾期。作為貸款擔保方,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擔保中心代償76374.03元款項,將貸款結清。
上海房產律師:舅舅幫去世外甥還房貸,卻不能繼承房產" width="720" height="478" />
之后,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向法院申請豐臺區民政局成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在法庭上,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的工作人員稱,其舅舅曾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是他們認為舅舅并不是法定繼承人。最終,法院判決認定豐臺區民政局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問題1:為什么舅舅不能繼承遺產?
上海房產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舅舅并不是外甥法定的繼承人,而且本案中也沒有存在著遺囑繼承,因此楊某的舅舅并不能繼承外甥楊某的遺產。
問題2:為什么豐臺區民政局會成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由于楊某去世后,并沒有任何的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繼承人,因此其生前所居住的豐臺區的民政局依法成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依法對楊某的遺產進行清點和處理。
問題3:楊某的舅舅為楊某的房屋支付的房貸,是否可以主張返還?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楊某的房貸屬于其生前遺留的債務,應當由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楊某的舅舅不屬于繼承人,無法繼承楊某遺產,在此情況下支付的房貸,可以起訴要求償還,法院會依據具體情況來認定這些款項的性質,從而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