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業主自費為小區購買了一套滑梯,用于小區的孩子們玩耍。但是,另一個業主在路過滑梯時,不小心踩到滑梯的腳墊而摔倒,摔成骨折。于是摔倒的業主將購買滑梯的業主和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購買滑梯的業主不負有責任,由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
某小區的張女士與物業聯系,愿意自費為小區添置一套兒童滑梯供業主免費游玩。物業對張女士提議予以同意,并表示會為該兒童滑梯騰好地方。張女士從網上買了一套兒童滑梯(含腳墊),放置在小區大廈的一樓大廳公共區域。滑梯區域的衛生及滑梯的歸整等工作,由物業公司負責。2020年11月,劉女士途經張女士所在小區大廈一樓大廳時,踩到滑梯配套的腳墊,因腳墊下有水漬,劉女士仰面摔倒,椎體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劉女士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和張女士,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近20萬元。物業公司認為,他們雖然同意放置滑梯,但應由張女士設置警示牌,張女士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張女士購置游樂設施不存在過錯,購置和放置游樂設施與事故無必然因果關系。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女士12萬余元,法院駁回劉女士對張女士的賠償請求。
問題1:本案中張女士為什么不需要承擔責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對于劉女士的人身損害賠償,屬于過錯責任,有過錯的一方需要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張女士為小區購買了滑梯,對滑梯的日常管理是由物業來負責,張女士并不需要對滑梯的后續管理和維護承擔責任。因此張女士對劉女士的摔倒并不負有過錯,所以不需要對劉女士的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過錯責任。
問題2:物業公司為什么要承擔責任?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對于小區的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負有安全維護的義務,因此當張女士購買了滑梯后,物業公司需要對該滑梯進行安全維護,需要設置相應的警示牌,以此保障小區居民的基本安全。而在本案中,物業公司并未盡到該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需要對劉女士的人身損害承擔過錯責任。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到:小區業主為小區提供公用的娛樂設施,這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有其他業主因該設施受傷的情況下,小區的物業公司應當主動承擔責任,而不是把責任都推卸給購買該設施的業主,不然頗有“農夫與蛇”的感覺。小區的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包括娛樂設施和安全設施等,負有基本的維護和管理的責任,在沒有盡此責任造成業主受傷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是應當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