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為了幫助丈夫弟弟的女兒上學,將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過戶到了丈夫弟弟夫妻兩人的名下,但是在丈夫去世后,女子想賣掉這套房屋,找弟弟一家人配合完成過戶手續時卻被拒絕了,經協商無果后,女子只好將丈夫弟弟一家人告上了法院。
李某在和陳某結婚前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后因為陳某的弟弟陳某某的女兒小升初,陳某的女兒想要就讀某中學,而李某的房屋恰屬于該中學的學區房,于是李某慷慨幫助,同意暫時將房子轉到陳某某夫婦的名下,由他們代持。此后李某仍居住在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貸款亦是由她繼續向銀行支付。后來,李某通過丈夫陳某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 25 萬元用于支付房子尾款。幾個月后,陳某不幸意外離世,銀行起訴要求李某償還貸款本息。悲痛之余,李某無奈欲用房屋辦理抵押貸款或將房屋出賣,請求陳某某夫婦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卻遭到了他們的拒絕。此后李某多次請求,均無結果。李某無奈,將陳某某夫婦告上了法院,陳某某妻子辯稱他們是經過合法程序向李某夫婦購買所得的房屋,約定的總房價 46 萬元早已陸續付清,且已經辦理該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陳某某夫婦持有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書,辯稱該房屋系其購買所得,但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46萬元購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被告稱其中 16 萬元曾于 2011 年某晚以現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銀行流水單顯示無大額取款記錄。被告還稱自己向原告的銀行賬戶支付的 30 萬元系房屋轉讓款,但該銀行回單顯示款項性質系往來款,該筆款項陳某已于隔月匯給陳某銀行賬戶。從房屋價格來看,原告當年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的價格為 44 萬元,另有附屬儲藏室一間 ,算上后續的貸款利息,原告共花費近 55 萬元。即使不考慮購房后近 7 年時間的房價上漲因素,涉案房屋以 46 萬元的價格進行交易,也與常理不符。而且雖然房屋登記在倆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電費、物業費均由原告支付。因此,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
問題1: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應當如何認定?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作為典型的不動產,認定其所有權歸屬時,產權登記自然是重要的考量依據,但是就本案而言,即便涉案房屋登記在陳某某夫婦的名下,但是從實際的證據來看,陳某某夫婦并不能證明自己是通過購買的房屋從李某處購買了涉案房屋,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并不急于房產登記而直接認定屬于陳某某夫婦。
問題2:李某將涉案房屋過戶到陳某某夫婦名下的行為是否屬于贈與行為?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對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李某雖然是無償地將涉案房屋贈與給陳某某夫婦的名下,但是這并不代表著就屬于贈與的行為,因為李某沒有贈與房屋的意思表示,只是出于親情的緣故,為了陳某某夫婦的女兒能夠上學區房而將房屋過戶的,這是民間親人之間的幫助,并不能構成法律上的贈與行為。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對于房屋一類重要的不動產,即便是親人,在涉及房屋過戶的時候也要注意留個心眼,尤其是像本案中的這種情況,本是為了弟弟的孩子讀上中意的學校,卻因為弟弟一家人起了貪念而最終對簿公堂,如果當時雙方在過戶時能夠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過戶的事由等,那么就不會產生這么多的糾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