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前夫何某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由于雙方沒有別的住處,兩人仍在先前婚內共同購買的房屋里居住。隨后雙方都覺得其實兩人并沒有很大的矛盾,在一塊生活比分開過好多了,于是兩人決定重新一塊生活,財物各自管理。自此,雙方就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沒有去辦理復婚手續。然而后來,何某就很少回家,對劉某也是愛理不理,再也不關心劉某。劉某覺得納悶,問其緣由,才得知何某愛上了黃某,并準備與其結婚。此后,何某搬離出去居住,并和黃某辦理了結婚手續。為此,劉某遂向法院尋求法律幫助。但是法院對于劉某的訴訟請求并不予以受理。
問題1:如何看待劉某和何某如今的關系?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因此,劉某和何某雖然在離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且意識到雙方之間并沒有什么大的矛盾,因此決定重新一起生活,但是由于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兩人的關系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而且,由于兩人已經離了婚,并且在打算再一起生活后,也約定各自的財產由各自管理,并且兩人離婚后共同居住的時間也不長,所以很難以同居關系來認定。不過,即便兩人形成了同居關系,在同居關系解除后,也不會再因為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等問題產生糾紛。所以,法院是不會因為劉某和何某的關系而受理劉某的訴訟請求的。
問題2:何某再婚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劉某的權益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到:雖然現行《婚姻法》在第四中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但是由于何某和劉某并沒有辦理復婚登記,因此兩人之間也不再存在忠誠義務,何某有選擇再婚的自由。
另一方面,何某在離婚后仍然和劉某同居,但這也不代表著兩人形成的是同居關系,因為要滿足同居關系,要需要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較長的一段時間,對外也以夫妻名義相稱,而在本案中也沒有體現這一點。所以,何某可以選擇和黃某再婚,當然,其也會因為離婚后仍然和前妻劉某同居而在感情和思想等方面負有一定的責任,但這種責任是人與人之間感情所產生的,并不會因此侵犯劉某的權益。
問題3:劉某有權利反對何某再婚的行為嗎?
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劉某肯定是沒有權利干涉何某再婚的行為,因為依據現行《婚姻法》第三第1款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何某選擇再婚是其婚姻自由權利的體現,劉某和何某在離婚后就已經不再有任何關系,當然是無權干涉何某的再婚行為的,如果強行干涉的,那么還可能會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題4:何某和黃某結婚后,何某還能和劉某同居嗎?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這一問題的回答肯定否定的,因為我國《婚姻法》強調的一夫一妻制度原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都不得與第三人同居,否則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的另一方以對方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事實為由向起訴離婚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