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價的一路飆升,個人買房時,往往離不開按揭貸款,但銀行對按揭貸款的限制和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出現一種情況: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找銀行提供貸款,銀行因各種原因拒絕向買方提供按揭貸款,那么買方沒錢買房,是否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這種情況下,應當看雙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若均沒有過錯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某處樓盤房產,約定在付完首付款后,剩余房款采取按揭付款方式。之后,銀行以徐某名下已有多套按揭房屋拒絕為徐某辦理按揭貸款。徐某遂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公司拒絕。對于徐某能否以未能按揭為由解除合同拿回首付款,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解除合同并拿回首付款,理由是徐某未能按揭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種意見認為,未能按揭不是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理由是:按揭未能到位是徐某個人因素導致的。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有約定辦理不了按揭有無其他補償措施來看能否解除合同。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從合同的公平原則上看,徐某不能辦理按揭貸款,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責任不能歸責于徐某和房地產開發公司,因此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徐某來說顯示公平,且繼續履行的難度較大,因此應當給予徐某解除合同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滬律網指出:雖然徐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定金,但是如果徐某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有補充約定不能辦理貸款可以用其他方式補救,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的話,則徐某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