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某與丈夫李某結婚后育有一子,這期間,存在李某對華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之后,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求,華某便向法院提交病歷、門診記錄等以證據證明李某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華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并依據《婚姻法》做出了判決。
李某(男)與華某于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26日生一子。2012年8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審理中,華某向法院提交了病歷、門診記錄、手術同意書、多次報警記錄,用以證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多次、連續、不間斷毆打華某的行為,致華某受傷,且傷害程度較重,存在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李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華某受傷是自己摔倒的,而非其毆打。最終,法院認為,華某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證明李某對華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華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此判決: 1.準予李某與華某離婚; 2.婚生子由華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至李某某十八歲時止; 3.李某給予華某賠償款。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家庭暴力主要體現為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家庭暴力對受害人的傷害不僅存在于身體上,其對受害人的情感、心理及對周圍人的信賴度都會造成極大傷害。案中,華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存在李某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提示:夫妻間偶爾的爭執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或者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