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馬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購買馬某的房屋。劉某先支付馬某預付款后,又按照馬某要求將剩余款項匯到張某的賬戶里,不料,此時馬某以劉某未付清房款為由,拒絕與劉某辦理過戶手續。劉某遂起訴,但劉某與馬某合同上列明的賬戶并不是張某的,加上,劉某在匯款前也沒有保留馬某委托張某收款的相關證明。
劉某在京打拼多年,終于攢夠了買房的錢,2014年3月,劉某與馬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以380萬元價格購買馬某的房屋。后劉某支付了馬某50萬元預付款,并將剩余房款分兩次匯款到了一個名為張某的賬戶,不料,劉某匯完款項后,馬某拒絕與劉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理由是劉某未付清房款。劉某稱,剩余的房款是按照馬某的要求匯到張某的賬戶的,對此,馬某予以否認,劉某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馬某指示其將相關錢款匯到張某的賬戶,雙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賬號亦非張某。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指出:許多購房者像劉某一樣沒有經驗,或者出于對對方的信賴,或者缺乏法律意識,往往聽信口頭約定,一旦對方反悔,卻提供不出確鑿的證據,導致巨大損失。尤其是在類似大額的房屋交易中,買賣雙方應對關健事項用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對于合同履行中有變更事項,也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滬律網提示:遇到房屋出售人要求將款轉到其他賬戶的情況,一定要保留出賣人委托他人收款的書面、電子郵件等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