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患有細胞瘤、術后腦積水,臥病在床已有10年之久了,他的生活起居均由妻子劉某照顧。李某的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除自己以外,還有兩個妹妹。劉某以李某的名義將兩個小姑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父母遺產,最終,雙方達成調解,依法對李某父母的遺產進行了分割。而姑嫂三人也知道了房子有價,親情無價。
2015年,李某的母親去世,他的父親則于今年正月去世。因李某父母生前對于遺產分割事宜未予以交待說明,而李某因患病需要大額醫藥費,劉某便找到兩個小姑子,準備與她們商量遺產分割事宜。結果,出乎劉某預料的是,小姑子不僅有意回避,而且還將老宅上了鎖。這下,劉某可就氣不打一處來了,遂以李某的名義,一紙訴狀將兩個小姑子告到法院,要求繼承李某父母的房產及銀行存款。對此,劉某表示:“自古遺產都是留給兒子的。”而姐妹倆認為,父母的房產以及他們生前的退休金都是由她們打理的,現在這些自然該由她們處置。最終,經法院調解,姑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定房產及李師傅父母生前所余存款15萬元由李某和他的兩個妹妹均分,鑒于李某當前的生活狀況,確定本案所涉房產在變賣之前產生的租金收益均由李某享有。
上海繼承糾紛律師認為:像劉某這種認為“自古遺產都是留給兒子的”的錯誤想法,兩姐妹一言不合就上鎖的錯誤做法,只會加深雙方矛盾,好在處理本案的法官能以理服人,經過勸說,成功避免法庭辯論階段的唇槍舌戰可能會導致雙方當事人矛盾升級的現象發生,使得雙方愿意庭外調解。
《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滬律網提示: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囑表明遺產全部歸兒子所有,否則女兒和兒子一樣是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