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毛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從毛某手中買下一套房產并裝修入住。不曾想,毛某因欠債將房子抵給王某,并將房屋的權屬登記辦理到王某名下。之后,王某起訴,要求趙某遷讓房屋,而趙某只得另案起訴,要求確認王某和毛某簽訂的合同無效。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據《合同法》相關條例及案件實際情況判決王某和毛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毛某于2012年10月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一套拆遷安置房出售給趙某,趙某付清房款并裝修入住后。后來,毛某因結欠王某的到期債務未歸還,遂約定以該套安置房來抵償債務,并且將房屋的權屬登記辦理到了債權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產權登記后,以產權人身份起訴,要求已經付清房款并且實際入住的趙某遷讓房屋,而趙某則另案起訴,要求確認王某與毛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毛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趙某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院判決王某與毛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已經支付房款并且裝修入住的趙某的合同權利應予優先保護。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對于一房二賣的情況,取得權屬登記人的權利,應優先保護。但本案中毛某與王某名義上是房屋買賣合同,實質上是以房抵債,盡管王某取得了權屬登記,但是其明知房屋已經出售給了趙某,仍然與毛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惡意明顯,而王某陳述在簽訂合同時并不了解已經有人入住,明顯不符合常理。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滬律網提示:在明知房屋已經出售他人的情況下,仍與房產前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