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與王女士約定,由林女士出資,王女士掛名買了一套房,但王女士一直拖延辦理過戶手續,被林女士起訴。案中,王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而雙方簽訂的“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最終法院支持林女士的訴求。
林女士與王女士系多年好友。2007年,林女士想買房,王女士正好在遷戶口,需要有一套其為產權人的房屋,所以雙方約定,林女士實際出資以王女士的名義買房,待王女士戶口遷過來、產權證下發后,林女士可隨時辦理過戶。2008年7月,林女士繳納了多項費用,辦理了入住手續,同年10月,又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居住至今。2009 年4月2日,王女士為林女士出具“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再次重申只是掛名。2010年底,得知王女士戶口已遷移完畢,林女士要求辦理過戶手續,但王女士卻一直拖延。之后,林女士起訴王女士到法院。庭審中,林女士主張訴爭房屋系其以王女士名義購買,實際購房 人為其本人,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王女士書寫的“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王女士對該權屬證明的內容及簽名真實性不予認可,卻未提出鑒定申請,最終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林女士所有,由王女士協助林女士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正常情況下,房屋是登記人所有的,應當是登記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如果發生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人是他人,登記人也沒有支付相應的使用費時,就說明登記人和實際的所有人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本案亦如此。
《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 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 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滬律網提示:房屋掛名登記存在風險,實際權利人應當注意保存支付購房款的所有單據及關于房屋權屬的證明,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