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訴西城紙業有限公司,一審判決后,西城紙業公司上訴。二審期間,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西城紙業公司以此為由撤回上訴,該和解協議法院未依法制作調解書,屬于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之后西城紙業公司不履行和解協議,吳某只得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關人員提醒說,西城紙業官司的做法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吳某系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某收舊站業主,從事廢品收購業務。約自2004年開始,吳某出售廢書給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簡稱西城紙業公司)。2009年4月14日雙方通過結算,西城紙業公司向吳某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某廢書款壹佰玖拾柒萬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雙方又對后期貨款進行了結算,西城紙業公司向吳某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吳某廢書款伍拾肆萬捌仟元整(¥548000.00)。因經多次催收上述貨款無果,吳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西城紙業公司支付貨款251.8萬元及利息。西城紙業公司對欠吳某貨款251.8萬元沒有異議。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西城紙業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吳某貨款251.8萬元及違約利息。西城紙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西城紙業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與吳某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商定西城紙業公司的還款計劃,吳某放棄了支付利息的請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紙業公司以自愿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上訴。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后,因西城紙業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吳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一審判決。2010年7月7日,法院作出(2010)眉執督字第4號復函認為:根據吳某的申請,一審法院受理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并無不當,應當繼續執行。
上海合同法律師認為:西城紙業公司對于撤訴的法律后果應當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準予其撤回上訴,法院的一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雖然二審期間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對相關權利義務做出約定,但是該和解協議屬于吳某與西城紙業公司訴訟外達成的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制作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滬律網提示:西城紙業公司未按和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違背了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其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主張不予執行原生效判決的請求不被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