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強行將孩子帶離廈門,不曾想其行為觸犯了法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不僅未獲得孩子撫養權,還被法院執行局移送公安機關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某和呂某結婚后,生下兒子小寶。后來,二人入住新房后,發生矛盾,呂某搬回娘家,還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遭受了家暴。經醫院診斷,呂某左鼓膜穿孔。隨后,呂某兩次向海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對夫妻財產與小寶撫養權作出判決。2017年8月3日,海滄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呂某的離婚訴求,并將小寶判歸女方撫養。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張某有履行判決的義務,但張某拒不履行,將兒子強行帶離廈門。呂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執行后,承辦人邱法官多次敦促張某履行判決,但張某玩起了失蹤。之后,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前往張某居住地及辦公場所查找張某下落,并留置送達了法院傳票,但張某仍不配合法院。由《刑法》規定,張某逃避執行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5月31日,針對張某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法院執行局將該案移送給公安局分局偵查。最終,張某請求和解,將小寶撫養權交還給呂某,并準備接受法律的制裁。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從真正關心孩子的角度,夫妻雙方應遵守法院判決,而不是一意孤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甚至是藏匿孩子,在給孩子造成極大傷害的同時,其行為也觸犯了法律,得不償失。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3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扶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滬律網提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