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和繼女之間達成協議,由繼女向繼母支付兩萬元,繼母占有的房產份額歸繼女所有,繼母還立下了公證遺囑。但是十幾年后,繼母私自撤銷了公證遺囑,并向法院起訴要求繼女返還房產份額,但沒有被法院支持。上海繼承律師表示遺囑只有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生效,對遺囑人生前發生的行為不產生效力。
17年前,潘女士和繼母徐老太太協商,用2萬元買下了繼母占有的房產份額,徐老太太亦到公證處立下遺囑。讓潘女士沒想到的是,多年之后,繼母竟私下到公證處撤銷遺囑并將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產份額。海珠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徐老太太和潘女士簽訂的書面材料,應視為徐老太太同意在收到潘女士支付的2萬元工齡補償款后即放棄就該房屋享有的權利,徐老太太現在以其撤銷遺囑繼承公證為由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歸其所有以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分割析產、過戶手續,依據不足,最終判決駁回徐老太太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徐老太太以一審判決定性錯誤等為由提起上訴。記者近日從海珠區法院獲悉,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從雙方簽訂的書面材料可表明,雙方就徐老太太獲得2萬元工齡補償款同時以設立公證遺囑方式向潘女士轉移涉案房屋所有權達成一致意見,徐老太太上訴的請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滬律網提示:立遺囑人對遺囑有變更和撤銷的權利,包括遺囑的默示變更和撤銷。遺囑人生前的行為如果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使得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或者所有權轉移,則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徐老太太如果想破毀遺囑,則需要將遺囑人保存的公證遺囑正本和公證機關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毀。公證遺囑作為遺囑,只有在徐老太太死亡后才發生效力,本案中潘女士已經用2萬元買下了房產份額,和徐老太太之間形成的實質上是合同,不會因公證遺囑的撤銷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