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沒有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多年還有了三個兒子,女方因意外去世,獲得的死亡賠償金被男方一人占有,女方的父親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筆死亡賠償金。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醒到: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但是在分割上可以類推適用繼承法的規定,并結合具體的情況而定。
2001年12月30日,原告李清貴、胡啟明之次女李天榮與被告舒曾祥同居生活,先后共生育了三個男孩舒厚方、舒振、舒服,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正月,被告舒曾祥與李天榮外出到湖南省郴州市魯塘鎮水庫沖雨建煤礦做工。2009年5月22日,李天榮在煤礦上班期間死亡。同月26日,經與礦方達成協議,由煤礦一次性賠付死者親屬233700元,其中未區分具體的賠償項目及金額。被告將此款領取后,對李天榮進行安埋,共用去交通費、喪葬費及其它費用共33000元。后被告舒曾祥拒絕原告分割剩余款項的請求。原告遂以舒曾祥為被告,以舒厚方、舒振、舒服為第三人以繼承為由向本院起訴要求對余款平均分割。被告(亦為第三人舒厚方、舒振、舒服的法定代理人)舒曾祥辯稱:本案中李天榮死后所得的賠償金并非遺產,本案不是繼承糾紛,原告將尚未成年的舒厚方、舒振、舒服列為第三人也不當,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涉訴財產并非死者遺產,本案的爭議實為析產糾紛。被告之子舒厚方、舒振、舒服雖為未成年人,但作為李天榮死后的賠償請求權利人,在本案中有獨立的請求權,原告將其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并無不當。由于賠償款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性質及該款所包括的賠償標準、范圍、計算方式、具體金額,在理賠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也不明確,故在本案中,所得賠償款項不宜具體區分賠償范圍及具體金額。對除去喪葬費及相關費用33000后的剩余款項,結合本案實際,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相關法定繼承的規定,由死者李天榮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本案中可分配賠償款為200700元,原告李清貴、胡啟明及第三人舒厚方、舒振、舒服作為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應得40140元。第三人舒厚方、舒振、舒服應得份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舒曾祥管理使用。原告訴求被告給付賠償款共80000元的訴訟主張依法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的辯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判決由被告舒曾祥給付原告李清貴、胡啟明死亡賠償款共人民幣80000元。
滬律網提示:由于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后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而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財產性補償,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按照遺產的繼承來處理,但是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也可以類推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李天榮與舒曾祥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不享有婚姻法上的夫妻關系,但是兩人所生的子女,仍和其形成了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享有繼承權。同時,舒曾祥在法律上沒有對李天榮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其與李天榮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夫妻關系,也應當分得部分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