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中,如果賣方沒有房屋的所有權或者沒有代理權,是否可以與買方簽訂合同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回答到:無權代理的行為人簽訂的合同本身應當有效,若經被代理人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才產生法律效力;若被代理人未追認或者拒絕追認,則由行為人承擔合同的責任,同時要考慮是否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
王女士最近遇到了麻煩事,她與前夫趙某2016年5月20日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歸王女士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2017年3月15日,趙某通過楊某向代某借款9.8萬元,并通過偽造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權屬的內容,以辦理公證的方式,委托代某代為處分涉案房產并且代收房款。后代某持趙某的委托書與楊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38萬元的價格把房屋賣給了楊某,并辦理了產權登記過戶。2017年6月8日,公證處因趙某提供虛假離婚協議為由,撤銷了公證書。王女士知情后為爭回產權,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房屋為其所有。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屬善意取得,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王女士不服上訴至重慶三中法院。重慶三中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與趙某的離婚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歸王女士所有,趙某無權處分涉案房屋,其委托他人處理房產的行為無效。楊某電話聯系向不認識的趙某出借款項,在受讓涉案房屋前已知房屋存在產權爭議,仍然購買并辦理產權登記,且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不具備善意取得的要件。王女士的上訴理由成立,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房屋歸王女士所有。
滬律網提示:善意取得的條件是:首先是出讓人系無權處分;其次受讓人在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再次要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合理的價格即遵守市場交易的一般原則;最后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物權法》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買受人楊某明知房屋的產權存在爭議,并且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楊某不構成善意取得。同時趙某偽造離婚協議,侵害了王女士的利益,要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王女士也可以要求楊某返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