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中介所起訴一對買房的夫妻,要求法院判令該夫妻支付中介費13600元,并賠償延期付款利息損失,原來這對認為房屋中介所沒有將賣方的真實信息告訴他們,房屋的公積金和商業組合貸款期限也縮短了,故拒絕支付中介費。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房屋中介所作為居間人,最終的目的就是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過程中存在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房屋中介所訴稱,他們于去年4月協助夫妻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房屋轉讓手續后,多次向兩人催討中介費,但兩人一直推托不愿支付中介費,因此認為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夫妻二人辯稱,該房屋中介所的行為導致自己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利益受損,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不應要求自己支付報酬。原來,買房的夫妻二人在辦理過戶時才知道陳某并不是真正的戶主,而是戶主的委托人,該房屋中介所未披露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也沒有掌握清楚房子的具體信息。夫妻二人認為,委托人陳某存在倒賣之嫌,如果自己事先知情,是不可能買這套房子的。也正是因為房屋中介所信息掌握不全,直接導致夫妻二人對稅費的繳納等情況了解不全,進而使得自己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利益受損。同時,在辦理手續期間,由于相關政策變動,導致該房屋的公積金和商業組合貸款期限從30年變為20年,也使得雙方矛盾加劇,因而糾紛加深。因此,夫妻二人認為該房屋中介所未盡到應有義務,存在倒賣、哄抬房屋價格之嫌,故拒絕支付中介費。該案經平湖法院開庭審理,后又經承辦法官充分有效調解,鑒于夫妻二人最終還是購買了這套房屋,且對房屋的其他情況較滿意,雙方最終達成共識,中介費用折減至6800元,該案自此完結。
滬律網提示:房屋中介所作為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合同訂立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委托人利益受到損害,則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如果沒有促成,則不得向委托人要求支付報酬。本案中房屋中介所沒有做到完全披露房屋戶主的真實信息,并且導致買房者利益受損,但最終房屋買賣合同還是成立了,買房者則仍應支付一定的中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