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因其存在的隱患,很難再轉手出賣。某供銷公司所有的一處某浴室系危房,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被陳某某獲得,但是因沒有房屋產權證,買房人陳某某只得辦理了產權證書并繳納了滯納金,陳某某認為自己這筆錢花的有點冤,便起訴法院要供銷公司支付這筆滯納金。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賣方在買賣合同中要承擔瑕疵擔保,但買方明知或者應該知道該瑕疵的除外。
某浴室產權為某供銷公司所有,無房屋產權證,但具有土地使用權證。該浴室的男浴室等房屋經鑒定為局部危房,女浴室經鑒定為整棟危房,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建議拆除重建。一年后某估價公司受某供銷公司委托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并委托某拍賣行公司對外公開拍賣涉案房屋,在拍賣行《特別約定》中載明“該房按現狀拍賣(屬危房,詳見評估報告)”。后該房屋由陳某某拍賣所得。某供銷公司向陳某某出具了收到陳某某購房款的收據,陳某某亦出具了收產的收條。陳某某在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書時,繳納了滯納金47585元。后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供銷公司支付房屋過戶稅款滯納金47585元及處理房屋遺留矛盾支付的費用。法院認為,某供銷公司將浴室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陳某某通過拍賣買受房屋,雙方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陳某某對拍賣房屋為危房知情并接受。雖然因危房不能過戶造成滯納金,但因陳某某知情,且拍賣成交確認書中約定房屋過戶所需所有稅、費、出讓金等均由陳某某承擔,故因未能按期繳納相關稅費而被行政部門征收的逾期滯納金應由陳某某自行承擔。在某供銷公司完成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之后,陳某某自行與他人形成對房屋內部裝修補償協議,并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均系陳某某個人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了陳某某的全部訴請。
滬律網提示:在買賣合同中,瑕疵擔保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之一。瑕疵擔保分為了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瑕疵擔保,物的瑕疵擔保是指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等要符合合同中的規定;權利的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必須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賣房人是否需要承擔質量瑕疵擔保的責任,決定于賣房人是否故意隱瞞以及買房人是否明知質量瑕疵。在本案中,賣房人已經如實告知房屋質量瑕疵,則賣房人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其他房屋過戶所需的稅、費、出讓金等按照合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