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李女士為了孩子上學,想將現在居住的房屋賣出再買一套學區房,然而和買家簽訂合同后,才發現買家沒有購房資格,還需要再等兩年,但是李女士急著用買家支付的房款去學區房的首付,李女士也一直沒有獲得房款。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李女士是連環買賣,因買方違約導致李女士無法購買學區房,買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李女士的孩子要上小學,為了給孩子買套學區房,李女士將現居住的房屋通過中介公司出售給張先生。李女士和張先生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總價款400萬元,簽合同當日支付定金20萬元,2016年10月15日前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申請銀行貸款當日支付首付款200萬元,貸款180萬元。批貸后3個工作日內繳稅、過戶,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過戶手續。房子順利賣掉后,李女士購買了劉女士的學區房,李女士用出售房屋的購房款支付學區房的首付400萬元,尾款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李女士和劉女士約定第一筆首付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二筆首付款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只要張先生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李女士就能順利履行其和劉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避免自己合同違約,李女士簽訂合同后,即刻委托中介去辦理房屋核驗,張先生也同步去辦理購房資格。李女士房屋核驗順利通過,而張先生的購房資格有問題。原來張先生是外地戶口,需要連續繳稅五年才能在京購房,張先生社保還差兩年,想通過補繳或其他方式取得購房資格。中介和張先生說一定能解決,讓李女士等等,一定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一直到2016年10月,張先生還未取得購房資格,馬上就要支付首付款了,張先生也不支付首付款。李女士多次溝通有關購房資格及首付款的問題,張先生總是找各種理由推脫。購房時張先生聲稱自己有購房資格,現在購房資質不過,張先生又一直拖著不解決,李女士咨詢律師能否以張先生沒有購房資格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張先生賠償損失。
滬律網提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因為主體不適格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并且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告知另一方該情況的存在,即沒有履行誠信的義務,同時構成違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表示:張先生在簽訂合同時隱瞞其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事實,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仍未具備購房資格,即使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前,張先生也無法取得購房資格,這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因此李女士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張先生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