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婚姻法要求夫妻雙方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出軌,或者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等現象屢見不鮮。一男子在離婚后才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一氣之下將前妻告上了法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此類問題中要注意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查明是否有欺詐、隱瞞事實等行為。
李男與麻女經人介紹相識,隨后兩人進行戀愛。戀愛兩年后,李男與麻女在老家舉辦結婚儀式,且于同年麻女生下一女李子。又三年后,李男與麻女領取結婚證;又兩年后,李男與麻女因感情不和,自愿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李男與麻女的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擁有的一套住房、一輛家用小汽車均由麻女所有;李子因是女孩,跟隨母親生活更加便利,由麻女撫養,李男每月支付撫養費。李男與麻女離婚一年后,李男獲得小道消息:可能李子并非李男親生女,于是李男利用機會攜李子前往鑒定機構進行了“DNA親子關系鑒定”:李男與李子存在親子關系的幾率可以忽略不計。李男面對麻女依然向其索要孩子撫養費的電話,忍無可忍的李男將前妻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費約定無效;支付孩子撫養費(五年)共計六萬元;賠償精神撫慰金兩萬。一審法院認為李男與麻女離婚事件已經超過一年,主張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無效不予支持,駁回李男的所有訴訟請求。李男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終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撫養費部分約定撤銷歸于無效,財產分割可另行起訴;前期撫養費不予支持;麻女賠償李男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萬元。
滬律網提示:夫妻雙方雖然已經協議離婚一年后了,不得再對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但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基于麻女隱瞞了孩子不是李男親生的事實,損害了李男的信賴利益,該財產分割協議系無效。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孩子是否為親生實質上體現的是夫妻雙方之間有沒有盡到忠實的義務,即使在離婚后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也要以夫妻雙方盡到忠實義務,不隱瞞重大原則性事實為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