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中國傳統社會流傳下來的婚嫁習俗,社會發展到現在,彩禮仍在一些的確盛行,是婚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但是,彩禮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在婚約一方悔婚后,彩禮是否要返還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
2017年春節期間,經人介紹,男子劉某與女孩小龔相識,相互產生好感并確定戀愛關系。同年8月,通過與媒人協商,劉某一次性給付小龔家8萬元彩禮,小龔父母依照當地習俗,當天向男方退還1.2萬元彩禮。017年10月,劉某去外地上班,慢慢因交流不暢和小龔產生了矛盾。幾番斟酌之后,劉某決定退婚,但就彩禮返還事宜與小龔一直協商不到一起,同年12月底,劉某一紙訴狀將小龔起訴到鄠邑區法院,請求判令小龔返還6.8萬元彩禮。鄠邑區法院受理該案后,辦案法官及時和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小龔承認劉某給付6.8萬彩禮的事實,但因男方單方退婚有損自己名譽,不愿返還。考慮當地民風民俗,辦案法官嘗試用調解的方式審結該案。
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沒有領結婚證,也沒有同居生活,女方應當向男方返還彩禮。辦案法官結合情理法,多次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小龔向劉某一次性返還彩禮5.8萬元,并于當日履行完畢,劉某當庭向法院申請撤訴。
滬律網提示:彩禮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是婚約雙方達成了一定的合意,由一方(男方)主動給予另一方的,原則上是不能要求返還的,但是彩禮往往涉及一個家庭較大的經濟利益,因此立法上對其可返還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