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我國公民而言,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產可以說是許多家庭奮斗的目標和動力。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我國在購房方面出臺多項法律法規,即使這樣,還是有許多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青島某市民就因為購房問題差點“無家可歸”。
青島市民張某和其老公奮斗多年后,最終決定賣掉老家的房子,在青島市區內購買一套合適的房屋。2016年9月,張某和其丈夫看中了青島市北區合肥路的保利葉公館小區內一套117平米多一點的房屋。
通過中介,張某與房主周某簽訂了買賣合同,隨后,張某交付了45萬定金和45萬首付,共計90萬。房主周某拿到這筆錢后去還清了銀行貸款,雙方約定,剩余的房款在辦理好房產證后,張某通過貸款還給周某。同年11月,雙方在中介陪同下于售樓處辦理了交接手續。
手續辦理好后,張某開始裝修,2017年4月,歷時多月的裝修終于結束,張某一家開開心心搬進了新家。且由于張某購房時機不錯,房價很快漲了起來。誰知,沒過幾天,原房主周某竟找上門來,說房子不賣了,讓張某一家搬出去。
張某十分不解,周某卻說,青島限購令頒布了,不滿兩年的房屋不能過戶,周某要求,張某要不再多支付100萬,要不就中止協議,周某返還張某90萬包括利息,但不會承擔張某裝修的費用。張某拒絕了周某的解決方式,張某認為,雙方的購房合同是在限購政策出臺之前簽訂的,雖然沒有網簽,但協議已經生效了。然而,周某卻多次帶人前來砸門。
張某多次報警,警方卻說只是買賣糾紛不予受理,隨后又稱需要證據,于是張某在門前安裝了監控,但監控也被周某砸壞。甚至4月25日時,周某帶著一群人沖入張某家中,將張某一家的東西扔出房屋,張某一家寡不敵眾,只好借住在親戚家。隨后張某一家再次報警,然而派出所內的兩名民警竟然直接將張某等趕了出去。
目前,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已經成立了針對此案的專案工作組,周某等人因涉嫌故意損毀財物、非法侵入住宅而被依法刑事拘留。
滬律網提示:雙方簽訂好買賣合同后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雙倍定金、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房價上漲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三者擇其一進行主張。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本案中,周某和張某已經簽訂了購房買賣合同,且張某已經支付了首付以及定睛,周某違約在先,應當對張某做出賠償。同時周某強行違約,甚至故意損毀張某財物,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張某曾多次報警警方沒有盡職幫助張某,相關執法人員應當對本案中的涉案民警進行調查。